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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
《意见》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 湖北咸宁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提出,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 辽宁
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亦指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 福建
2020年3月,《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通过,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等内容。
■ 宁夏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安徽现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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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于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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